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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资专业炒股 专家解读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》:可持续信披可借鉴其中监管措施

发布日期:2024-07-29 12:19    点击次数:69

配资专业炒股 专家解读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》:可持续信披可借鉴其中监管措施

  7月5日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、公安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、国务院国资委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1. 建立明确的投资目标:在投资之前,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。确保投资策略与自身的目标相一致。

  《意见》共20项内容,分三个部分: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,第二部分是主体内容,第三部分是落实保障。主体部分共提出5方面、17项具体举措。

  全国人大代表、厦门市政协副主席、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在接受《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此次《意见》的出台,体现了监管层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,维护投资资者权益以及提振市场的决心,这些措施对财务造假行为直击要害,治标又治本。在他看来,与以往打击财务造假的手段和力度相比,本次《意见》所提及的二十条措施中,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,是一大亮点,这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。他还认为,不论是对于虚假信息披露,还是造假生态圈的打击措施,都将对未来可持续信披制度的规范起到示范作用,可以被借鉴和应用。

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对《》表示,《意见》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部门的介入,在对案件的调查力度、广度和深度上都是大幅提升,对财务造假会形成一个更大的威慑。

  打击财务造假本质是为了提高公司质量

  《意见》涵盖财务造假的多个方面,包括打击重点领域、优化监管执法、加大追责力度、加强部际协调、常态化防治、落实保障等,共计17条具体措施,彰显监管层“零容忍”的态度。

  黄世忠认为,这次政策的出台非常及时,以这种系统性的方式来整治,未来财务造假和配合财务造假的势头有望得到遏制。并且,《意见》体现了中央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、维护投资者权益、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视。“表面上看是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,但本质上是针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所做的保障措施。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升,投资者有信心,资本市场才能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,支持实体经济发展。”

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持有相同观点。他认为,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监管层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。尤其在股市低迷的时候,往往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频发的节点。当下A股出现的股价波动,其中一个诱因就是财务造假。而在此时推出相关政策,具有较强的现实考量。

  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是一大亮点

  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,《意见》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作为重要内容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,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,突出对财务造假公司和“关键少数”的重点打击,重点做好“追首恶”,严厉惩处造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。强化对控股股东、实控人组织实施造假、侵占的刑事追责力度。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,推动简化登记、诉讼、执行等程序,完善示范判决机制,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,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。

  黄世忠认为,《意见》提到的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,是本次政策的一大亮点。“以往对财务造假的查惩,主要聚焦在上市公司的董监高,或者是实际控制人,比较少涉及到中介机构和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。可以说这方面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。”

  在郑志刚看来,《意见》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部门的介入。“以往监管更多是借助行政处罚,所以无论从惩罚力度,还是调查权限等,都受到一定的限制。公安部门介入以后,在对案件的调查力度、广度和深度上都是大幅提升,对财务造假会形成一个更大的威慑。此外,《意见》还提到了一条很重要的内容,就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,可以更好地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护权益和索赔。”

  《意见》也适用于可持续信披监管

  记者注意到,《意见》将“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”放在17条具体措施中的首条内容中,足可见监管层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。

  众所周知,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。在注册制下,信息披露的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。那么,重要性等同于财务报告的ESG报告,是否也应受到和《意见》同等级别的监管和惩防措施?

  黄世忠分析表示,在我国,上市公司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被统称为“公共受托责任主体”,未来在披露财务报告的同时,也将被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。这背后是国家层面制定的两套资本市场信披制度,即一套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另一套是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。两种报告相辅相成,相得益彰,投资者可以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角度和ESG角度来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。“从这个角度来看,财务报告会作假,我相信可持续发展报告将来也可能存在造假。由此,这次监管层发布的《意见》整体思路,同样适用于这些公共受托责任主体。”

  他进一步补充称,“如果可持续发展信披出现弄虚作假或者有第三方配合作假,那么理应按照《意见》对他们进行立体的追究责任。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受托责任主体的信披真实有效,也才能达到真正维护这个投资者利益的目的”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相比于第三方配合的财务造假,ESG生态圈造假或漂绿,涉及价值链上的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方可能更普遍。

  黄世忠引述波士顿咨询集团日前披露的一项调查,有上万家的企业范围三排放比范围一加范围二之和要多26倍。这就意味着,如果上市公司的供应链主动配合提供虚假信息,隐匿性将更高。因此,第三方机构如鉴证机构和环境咨询公司,应当对第三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,第三方若配合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数据,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除了追责和日常监管以及执法力度的加强,郑志刚认为,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财务造假的惩处和预防。第一是动用更多的市场力量,比如做空机构、媒体等。比如当年的瑞幸咖啡造假配资专业炒股,就是由浑水发现的;第二是调动更多股东发起诉讼,围绕财务造假的公司开展民事赔偿。比如此前的康美案,引入了代表诉讼制度,并对独董进行连带追责,天价的赔偿不仅对造假人和相关责任人有了警示,还切实地维护了投资者利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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